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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律法规(人防法律法规解读)

jdl008 法律 2024-05-09 10浏览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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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保护,合理利用人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及时拆除废弃管线的,由规划部门责令管线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投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人防工程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或者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和施工的发证手续。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在设计施工前只有熟悉规定才能做到最好,每个细节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为大家罗列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3修正)

1、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4、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工作由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民防空办事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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